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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开发区2021年
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10 11:14 来源:畜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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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长春市城区、开发区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长春市城区、开发区
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秸秆变肉”工程实施,加快全市秸秆饲料化利用进程,根据《吉林省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内容
  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采取先建(贮)后补方式,对新建(改扩建)黄(青)贮窖,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秸秆干饲料等进行补助,全株玉米青贮按照《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主体
  城区、开发区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等。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1、原则上对500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2021 年1月1日以后)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助,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2、原则上对2021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100吨以上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
  3、原则上对2021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三)资金来源
  由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实际统一安排资金。
  二、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主体),按要求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书》(附件1)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区畜牧(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审核。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认真详实填写申报书和申报汇总表,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
  (三)项目验收。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验收,根据秸秆饲料收贮进度进行动态验收,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并按要求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2)。验收结束后,要把项目概况在所在村屯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连同验收登记表,验收报告(附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影像资料及票据复印件等凭证),报市畜牧局、市财政局。2022年4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验收情况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汇总表(附件3)、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电子版。
  (四)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额度和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汇总情况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有关要求
  1、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应按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各有关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申报项目,同时加强摸底排查工作,避免骗取补助行为。
  3、各有关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补助资金发放要科学、合理。
  4、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套取和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5、各有关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监督指导,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问题,要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做到有案可查。
  联系人: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饲料饲草处  梁楠
  联系电话:0431-8877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