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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宠物店未建立宠物饲料产品
购销台账案

时间:2024-01-29 10:38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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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长春市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长春市净月高新开发区某宠物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全价宠物食品幼猫成长礼盒、“原始宠物爱”全价全阶段犬(猫)粮、“理想美味”三鲜肉蔬全价成犬(猫)粮、“冠能”室内猫成年期全价猫粮等均未建立购销台账,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公布)第十一条之规定,此种经营为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四种宠物饲料均未建立购销台账。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分析】
  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未建立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公布)第十一条:“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以及《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宠物饲料是宠物的口粮,关乎宠物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大对宠物饲料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案虽然涉及饲料这一重要领域,但由于未建立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的违法行为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已经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属合理合法。这里,严格落实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充分体现了“阳光执法”、“柔性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有利于优化法治环境和保护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我市畜牧业发展中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