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 处罚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或者未履行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 |
2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 |
3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 |
4 |
对经免疫的动物,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 |
5 |
对动物诊疗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工作,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废弃物和污染物的处罚 |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有关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补充说明:
1、不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支队对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均适用免予处罚。 2、从轻处罚。执法支队对在《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所列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对财产罚作出从轻裁量标准的均适用。 3、减轻处罚。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自动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配合执法支队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均适用减轻处罚情形。另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适用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免予行政强制。执法支队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或可以通过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确保执法活动有效实施的,经报请领导批准后,可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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