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2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3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4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6 |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9 |
对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10 |
对畜禽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1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12 |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13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行政告诫 |
14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15 |
对执业兽医师初次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16 |
对执业兽医师初次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17 |
对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18 |
对执业兽医师初次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19 |
对动物诊疗机构初次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20 |
对初次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21 |
对动物诊疗机构初次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22 |
对诊疗机构初次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
23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
24 |
对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识的处罚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