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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饲料化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10 15:32 来源:饲料饲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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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长春市城区、开发区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吉林省2021年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和下发的。
  二、申报主体
  主要针对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秸秆饲料收贮加工企业和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的村集体等。
  三、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原则上对500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2021 年1月1日以后)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助,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二)原则上对2021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100
  吨以上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
  (三)原则上对2021年生产的秸秆,单户收贮加工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四、资金来源
  由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统一安排资金。
  五、程序实施
  (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主体),按要求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书》,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区畜牧(农业农村)局。
  (二)项目审核。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核标准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认真详实填写申报书和申报汇总表,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
  (三)项目验收。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畜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验收,根据秸秆饲料收贮进度进行动态验收,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按要求填写《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验收登记表》。验收结束后,要把项目概况在所在村屯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辖区内企业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连同验收登记表,验收报告(附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影像资料及票据复印件等凭证)报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对各城区、开发区上报验收情况汇总并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由省畜牧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上报情况统筹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