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 “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助,并向社会公示。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损失补贴经费按照“货主谁、补贴谁”的原则,对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货主予以补贴。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 化处理补助由中央财政、省、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每头补助15元,县级每头补助15元,流产死胎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生猪饲养量、无害化处理数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市(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计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其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50%。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生猪以外的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纳入补贴范围。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其他种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实施市县自行制定。
四、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切块下达。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列入本级预算。
五、接到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后,省畜牧业管理局根据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提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切块到市县。待各市县所需资金明确后,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