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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扑杀政策申报流程

时间:2011-04-20 17:02 来源:防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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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补偿程序

  由被扑杀畜主填写补偿申请表,经参加扑杀人员填写扑杀经过,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确认,疫区所在市(县、区)畜牧部门、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处理的牲畜按畜种、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由县(市、区)畜牧部门或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分别签章,县(市、区)畜牧部门或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饲养单位(户)各执一份,作为补助经费的拨付依据。四、强制扑杀动物经费的计算方法牲畜口蹄疫扑杀经费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一)牲畜口蹄疫扑杀经费分配比例。对饲养户,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5%,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15%, 饲养户承担20%。对规模饲养场饲养或年出栏牲畜1000头(只)以上,或饲养奶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牛100头以上,因发生口蹄疫扑杀牲畜和同群畜,中央财政补助40%,省财政补助10%,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补助10%, 养殖单位承担40%。
  (二)强制扑杀动物补助的计算标准。
  1.羊: 300元/头。
  2.牛: 1500元/头。
  3. 猪: 800元/头。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山羊和绵羊、犊牛和成年牛、仔猪和成猪等在统一补助标准范围内有所区别,奶牛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头。
  二、扑杀补偿经费的管理
  (一)扑杀补偿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预留专用经费作为口蹄疫扑杀应急经费。
  (二)扑杀补助经费的发放。疫情发生后,省畜牧局负责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疫情,与疫区所在地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病畜及同群畜品种、数量进行核定,登记造册、签字并逐级汇总报农业部审核,同时作为地方财政部门下拨资金的依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逐级下拨资金,发放给因扑杀疫畜和同群畜造成损失的农民(养殖单位)。
  (三)扑杀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该项经费的发放管理,确保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扑杀补偿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