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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肉品管理及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肉品管理及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草管理和种畜禽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八)根据国家、省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动物防疫、兽医、兽药方面的从业许可管理及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九)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畜牧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